民事訴訟

處理私權紛爭,一般來說為三級三審,包括審判中之和解、調解程序。
例如:

  • 債務糾紛:借貸、買賣、租賃、承攬、委任等契約爭議所衍生之給付、賠償、違約金等。
  • 侵權行為:身體、生命、人格權等侵害,如車禍醫療糾紛之過失傷害等
  • 物權糾紛:如無權占有、土地分割、經界測量等
  • 家族紛爭:侵害繼承權、特留分等
  • 商務爭議:股權爭議、董事/股東訴訟、商務損害賠償等。

其他可參考 :  司法院網站

刑事訴訟

包括偵查及審判程序 ,除詐欺、毒品及殺人、強盜、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等暴力犯罪外之刑事案件。
例如:

  • 偵查階段:偵查陪同、辯護、告訴人代理人
  • 審判階段:被告辯護人、自訴人、告訴人之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包括刑事程序進行中所涉及之和解、調解程序等。

行政訴訟

一種民告官的訴訟,主要是機關對人民作成不利益的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所提起的事件,以推翻行政處分的約束為主要目的。事件類型隨行政事項多元而極為多樣,質輕者如交易違規處罰;質重者如重大建設的廠商競標結果。各類事件。
例如:

  • 偵行政契約、稅務爭議、政府採購爭議、勞動事件、軍公教人事爭議、環評環保事件、土地登記等相關之爭議
  • 包括起訴前必須先行的程序,如稅務的復查、訴願程序;教師的申訴、再申訴程序等等。

法官檢察官懲戒、職務監督案件

法官及檢察官遭受懲戒處分,起訴請求懲戒法院撤銷懲戒處分;或法官不服院職務處分之救濟案件;法官主張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之救濟案件;法院院長聲請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案件。

憲法訴訟事件

憲法訴訟事件之代理人。此類事件之本質極具憲法爭議,依法有6種類型,與人民較為相關者為憲法訴訟法第59 條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是在人已經過法院完整的審理程序(原則上為三級三審)並裁判確定結果為不利於人民,人民認為確定裁判或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時,可以向憲 法法庭起訴請求推翻裁判效力。如果個案符合要件,也可以聲請暫時處分,暫停確定裁判之執行。

家事訴訟

涉及家族與親屬、繼承之法律關係
例如:

  • 離婚訴訟
  • 否認子女訴訟
  • 請求分割遺靡
  •  請求回復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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