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授益行政處分附有附款,該附款有無法律保留之適用?

說明

NCC向來對於廣電業者作成授益行政處分,經常基於其具有作成處分與否之裁量權,而加上「附款」來限制業者不得作成一定行為,或要求 業者作成某些行為。法院的評價通常只要符合行政程序第93條第1項「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即可,但有不同見解,認為尚應注意附款應有法律保留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60號

本判決指出:「廣電頻道資源為公共財,具有稀有性之特色,其得透過傳播報導資訊及彙集民意輿論之平台,發揮其對社會的影響力與監督政府施政措施,善盡「第四權」之功能。在保障言論自由概念下,應特別注重防止國家公權力之抑制、侵害,同時為確保受眾接收正確多元之資訊,也應防止業者壟斷資訊,阻礙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故廣電傳播業者與執政者之間,一方面有民主社會中媒體對政府之監督關係、一方面則有政府基於保障公眾視聽權利、維護視聽多元化所必要之管制關係,兩者間恆有基於不同目的相互監督之張弛狀態。『然鑑於通傳會所監督之通訊傳播媒體有形成公共意見,以監督政府及政黨之功能,通訊傳播自由對通傳會之超越政治考量與干擾因而有更強烈之要求』(見上開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為避免政府假管制之名,行箝制言論之實,政府基於何種管制目的,以何種方式對媒體事業進行管制,必須獲得法律授權,明訂其要件、型態。

另外,本判決也對NCC立證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必須注意法律明確性之適用,及舉證責任,不得濫以空泛之立法意旨、立法沿革作為法律解釋之依據,也不得以想像的危害,任意預測危險而施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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