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坐落台南市的臺鹼安順廠,因為土壤中戴奧辛含量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台南市政府分期進行整治並逐期支付整治費用後,向應負整治義務的的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催繳。惟中石化公司件件爭訟,訴訟勞費驚人。本件為100年度的費用支出總計27,444,217元─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01號。
本件一審係在105年8月9日判決,最後判決確定在110年10月28日,纏訟5年的結果是,中石化公司只需繳付537,699元。但中石化公司仍然不放棄而提出再審,惟經駁回。何以台南市政府請求二千餘萬元,而法院只判給五十餘萬元?又經以「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政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進行蒐尋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案件,司法院官網顯示共有63件案件,最近一件係在114年9月宣判。這麼可觀的案件量,何以致之?
主要的爭議在於這些費用支出所辦理之「事項」,究竟「依法」是政府該做的,還是公司該負責的?承審經驗所觀察到的原因有三:一、土污法規範不明。二、主管機關委託第三人執行之工作計畫僅有工程、財會之思維,欠缺法律框架,致工作內容未能清楚定性。三、執行費用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決議,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帳戶支付執行者,整個作業係以政府會計之習常流程為之,未能切中最根本的責任歸屬判斷。
本判決見兩造非理性地循環訴訟,公部門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之量能隨之消耗,在判決理由中提出更為審慎之相應方式,「應係修法規定有效確定台南市政府與中石化公司各自的義務範圍,及執行方式,與多數義務人之義務次序,並後順位義務之補充性,以避免主管機關過度介入整治計畫,於彼等間造成積極衝突之作為贅累,或相互推諉避就形成消極衝突之缺漏危害。」但諒係言者諄諄 聽者藐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