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尚方寶劍任意出鞘,不一定永保銳利─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
這是一位空姐行使勞工特休排定權於除夕、初二特休,公司以「過年人力需求」為由拒絕而遭機關裁罰,公司因而起訴請求撤銷。
本判決從立法目的觀察,指出勞動基準法於保障勞工之外,同時兼顧 「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之性質,為實現勞工自職場解放以休養生息之人格權,同時形成對於資方營業自由之一定干預,其目的、手段尚可謂符合比例原則之正當性,然相關規定不應全然向勞方傾斜,而對資方之權益不加聞問,造成利益失衡,侵及資方於憲法上所保障之營業自由,將不僅增加資方營運之困難,亦同時危及勞資關係之和諧。故由合憲性解釋之角度出發,有關勞動基準法賦予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之行使,應經由利益權衡,限縮於勞方排定之結果不致侵及資方營業自由而致顯然失衡之範圍內,方屬理性建構之行政秩序下之當然。倘勞方執意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時,勞方之排定權應於該特定日期退讓,此時應認勞方所行使之排定乃屬無效,如勞工仍主觀享受其特別休假,恐生曠職結果。相對而言,如無該等情事,勞方合法排定特別休假,猶遭資方阻撓,其型態包括不具協商事由亦不協商、不具協商事由仍要求協商、雖具協商事由惟未為協商等,因而致反乎勞工本意之未能實現其排定之特別休假,即得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裁處。
從資方之營業自由及第三人權益之兼顧等角度,判決提出利益衡量之思考,認為資方於「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時,雇主可以拒絕特休假排定之見解。
在立法者以特休假排定權之本質為實現勞工自職場解放以休養生息之人格權,而賦予特休假排定權有絕對之優勢下,本判決提出權益考量之觀點,紓緩勞工特休假排定權與資方營業權間之長期緊張關係。
後記:
勞工法學者周兆昱教授肯認本判決之見解:「本判決在現行勞基法規定之框架下,仍能勇於突破齊定法之限制,運用了上揭三點理由(指『勞基法之規定內容不應過度向勞方傾斜』『特別休假損及雇主營業自由時,勞方應有所退讓』『勞工臨時請假係權利濫用』)作為判決依據,努力為特別休假制度這台爆衝裝置配上有限度的煞車,相當值得肯定。」(見周兆昱,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爭議之研究─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勞動法理與法院判決之對話輝映(一),元照,2025年4月,初版,頁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