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黨產條例是一套良善的立法嗎?

說明

民主的基礎終究建立在最初的良善立法─

106年承審首件黨產條例案件,因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部分條文有違憲確信,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解釋憲法的聲請。所持理由大略如下:

1. 憲法保留原則的侵害:民主立憲國家以政黨政治為主要型態,政黨作為人民意志與政府間的「導管」,其存立與運作應受憲法保障。黨產會沒收政黨財產,其結果實質上影響政黨的發展與存立。若非經由憲法法庭審理,即構成對憲法保留事項的侵犯。

2. 平等原則(體系正義)的違反:黨產會委員任命方式,與其他獨立機關均須經行政院長提名並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方式不同,其委員的任命欠缺行政權與立法權共同參與,此一民主正當性之不足,形成缺乏正當理由之差別對待,顯然違反體系正義,與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不符。

3. 權力分立原則的侵害:財產權歸屬的「不當」判斷,乃屬司法權的核心領域事項。法院有獨立、專業的法官和嚴謹的訴訟程序,是定分止爭的最適選擇。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主動調查、認定、命返還,並未徵詢原權利人意願;又以聽證程序取代司法程序來判斷財產變動,明顯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參照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

4. 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的違反:第4條第2款以「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來定義附隨組織,無法理解「附隨組織」之意義,未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實際操作結果,將流於恣意。又附隨組織的財產被推定為不當黨產,受到的干預甚至比政黨本身更不利(對於政黨不當黨產的認定,尚可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等),這種「一網打盡」的做法,加上附隨組織定義的模糊,使立法目的與手段間的正當性無法建立,難謂合於比例原則。

後記:
最終雖憲法法院的解釋結果否定聲請意旨的確信,審判者僅能依解釋結果,適用審判者認為為「違憲」的法律執行職務。至解釋的歷史評價只能留予後人論。

Is this your new site? Log in to activate admin features and dismiss this message
Log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