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案,警示行政機關不得恣意(俗稱 ETC 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752 號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促參案公告最優申請人一案,判決結果認為機關對合格之入圍申請人中之一人(遠東聯盟)進行協商,惟就相同項目VPS系統卻未與其他合格申請人協商,違反平等原則;又關於車內設備單元OBU之單價,未列入協商項目,忽視用路人的權益,違反公益原則,有判斷違法之情事,而將甄決定遠東聯盟為最優申請人部分予以撤銷。
另在附隨聲請的停止甄選決定執行案的裁定中( 94 年度停字第122 號),論斷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應屬行政契約,而非私法契約,此為公法法院首度表示之見解。
後記:
行政訴訟於89年改採二級二審制後,仍無法擉脫「駁回法院」之責難,本件因案情本為眾所囑目,判決結果又為少見的機關敗訴,益發特殊。宣判翌日受到媒體大幅報導,中國時報社論尚以「一定要守住
『依法行政』這個最後底線」為題,呼應本判決對於行政機關恣意所為之指摘。另外,本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也受到學界關注及引起廣泛
討論。上訴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